特许加盟合同参考文本(精选3篇)

特许加盟合同参考文本(精选3篇)

特许加盟合同参考文本 篇1

  

  1、第一条是关于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约定。

  首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又具体分为标准费、受许人增开餐馆的折扣费用、延期费、附属店面费、老受许人与新受许人另开新店的增加费、转让费等。

  2、第二条是关于合同存续期间须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的约定。

  定期交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确定为销售额的某一百分比。

  3、第三条是关于特许人授予受许人某些权利的约定。如使用特许人的管理系统和操作手册的权利、对特许人管理系统中改良技术和操作方面信息的使用权、对于特许人的品牌作有限地与餐馆有关的其他使用。

  4、第四条是关于特许人为受许人提供某些支持(如培训、咨询、协助与指导等)的约定。

  5、第五条约定受许人的各项义务。共15款,各款内容如下:

  第1款约定经营场所的租赁事宜。经营场所既可以由特许人向出租人租赁后再转租给受许人,也可以由受许人直接从出租人处租赁。如采用前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特许人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与房主无关,在受许人严格履行转租合同的情况下,如果房主与特许人发生任何因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纠纷致使受许人遭受损失,受许人可向特许人要求赔偿;而如果采用后一种方式,则受许人对于经营场所的使用仅与房主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受许人违反租赁合同招致房主的起诉涉及特许人的品牌而使特许人遭受损失,则特许人可向受许人要求相应的赔偿。

  第2款约定受许人的经营活动应当始终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所有必要的手续并承担费用;遵守操作手册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并随操作手册的更新和改进而作适时调整和修改,符合特许人的质量控制标准;不得透露或允许他人复制操作手册的内容。

  第3款约定受许人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按特许人的要求投保一些保险项目。

  第4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直接或间接地从事其他任何相同或相类似的经营活动,以及违反此项规定时应支付的赔偿金额。

  第5款约定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第6款约定受许人应当按约定时间向特许人报告销售情况,并按规定的方式在受许人的系统中记录销售和经营情况。

  第7款约定特许人有权在无需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即可到受许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并检查、审核复印受许人的各种记录。

  第8款约定对于受许人低报销售额的惩罚性措施。

  第9款约定广告费的支付方式。广告费在特许经营中并非一个简单的问题。不管是特许人还是受许人都不愿意承担广告投资可能存在的风险。如果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广告费,而受许人众多,是否每个受许人都能保质保量地提供服务而不影响广告宣传还很难说,况且广告费数额十分巨大,让特许人独自承担势必存在困难;而如果让受许人来承担广告费,宣传的是特许人的品牌,付出的是自己的投资,能否起到促销的效果、获得回报还很难说,有时甚至还会因特许人自己品牌的价值不高而使得广告投资成为一种浪费,因此如果让受许人承担广告费,他们也会心存疑虑。

  本合同中所采用的一个两全之计就是由特许人和受许人约定设立一个广告基金账户,受许人从每周的销售额中提取约定的比例作为广告费汇至广告基金账户上,至于具体的广告方式则由特许人根据广告基金账户上的数额与广告商协商而定。这样一来,特许人和受许人都不必事先准备大量资金用于广告宣传,而且受许人对于广告费的支付也采取了一种不需要本钱也不承担风险的方式。如果受许人的经营状况好,则付出的广告费相应的就多,反之则少。不过采取这种方式的问题是,如果特许人将广告基金账户上的部分甚至全部资金挪作它用的话,就等于是间接的提高了受许人的定期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无疑又会侵害受许人的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受许人可以与特许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广告基金账户的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一旦特许人违反这一制度,受许人有权中止支付广告基金,特许人还应当向受许人返还广告基金账户上未用于广告宣传的资金。

  第10款约定受许人不得将特许人的品牌标志与“出售”字样一起使用。该款约定看上去似乎无关紧要,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如果消费者误认为特许人所拥有的品牌是因为经营状况不佳而不得已予以出售,必然影响到特许人的商誉,从而给特许人的无形资产造成损失。

  第11款约定受许人的所有付款都必须及时。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受许人因欠款而陷入债务纠纷或因欠税行为受到处罚从而损害特许人的商誉。

  第12款是关于受许人应当按照合同及操作手册中的规定来进行经营管理的约定。

  第13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仅为经营餐馆的目的使用特许人的品牌,而不得为其他任何与经营餐馆无关的目的使用特许人品牌。

  6、第六条是关于经营场所变更的约定。主要是要求受许人在变更经营场所之前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

  7、第七条是关于合同期限以及期限届满之前合同延期的约定。

  8、第八条是关于合同终止的情形及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共6款,内容分别规定如下:

  第1款与第2款都是具体约定特许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各种情形(例如受许人不办理经营活动所需的各种手续、低报销售额、拖欠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等等)。

  第3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不得在其餐馆中继续保留特许人的品牌特征,也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所有的经营管理系统。

  第4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1年内,或者在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的1年内,受许人在一定区域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特许人的其他餐馆的经营活动。

  第5款约定受许人应当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并对某些不属于商业秘密的具体信息进行保密。

  第6款约定在合同终止或届满以后,受许人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目的而使用的通讯号码、联络地址、网址、域名等等均应归特许人所有。

  9、第九条是关于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的约定。

  受许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征得特许人的同意。对于拥有高价值品牌的特许人来说,之所以当初愿意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受许人,大都是对受许人的资质经过了审查与考虑的,他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一笔短期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就轻易地将自己的特许经营权授予他人使用,因为一旦不合格的受许人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给广大消费者留下不好的印象,则特许人所遭受的无形资产损失是难以估计的。因此,特许人往往会事先与受许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作出约定,如约定受许人必须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符合资质要求并能够立即代替自己经营管理餐馆的人,或者是受许人应当要求受让人必须参加特许人的培训并经特许人评价同意后才能受让合同权利义务。

  但是,有一种情形值得注意:那就是如果在合同期限以内,作为受许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突发精神病,应当如何处理实践中,特许人并不愿意将上述情形约定为合同终止的情形,因为连锁店数量的减少在某种程度上会对特许人的商誉产生不良影响。从理论上说,如果受许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其权利义务;如果是突发精神病,则为了保护受许人本人的权益起见,其监护人应当享有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的优先权。但是,特许人无疑会担心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能否胜任经营活动,为此,可以由特许人与受许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只要受许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表示不放弃承继合同权利义务,特许人就应当对其提供指导与培训,所需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摊。

  10、第十条是关于解决争议的详细约定。

  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比较倾向于将协商、调解和仲裁约定为解决争议的方式,而不愿选择诉讼。因为许多特许人都拥有知名的品牌,在社会上影响较大,其一举一动很容易被人们宣传。如果发生诉讼,特别是多个受许人联合起诉特许人,不管具体的案情如何,必然引起人们关注。如果在法院未判决之前就造成误传,就有可能会给一部分公众或多或少留下不良印象。而在协商、调解和仲裁这三种方式当中,特许人又比较强调通过协商和调解来解决争议,因为特许人是基于格式文本与受许人协商一致后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如果是个别受许人违约倒也罢了,只需特许人单独与该受许人解决即可,但如果是因特许人违反某一条款而被多个受许人提起仲裁,特许人就极容易陷入困境。不过,特许人如果过于强调协商或调解,有时候又容易使受许人要求过高而保持强硬态度。因此,既然不愿意选择诉讼,那么仲裁条款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就是必不可少的条款,只有有效的仲裁条款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性。

  仲裁地点的选择对谁有利不可一概而论。例如,某一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人是外国人,受许人是中国人,如果选择在特许人所在地仲裁,则在特许人违约时,受许人难究其责,从而处于不利地位;但在受许人违约时,即使特许人在其本国提起仲裁并作出受许人缺席的裁决,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来,在执行时也会困难重重,因而又对特许人不利。那么选择在受许人所在地进行仲裁呢其实,这也得视特许人是否常驻受许人所在地而定,不过,只要特许人是知名的连锁企业集团,大都会在其受许人所在地设立办事机构。这样一来,解决起争议来就方便多了。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合同条款独立效力、通知、迟延付款等方面的约定。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合同文字及文本的约定。

  13、第十三条是关于适用法律的约定。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果双方均为同一国籍,则适用该国的法律比较合适。对于不同国籍的当事人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既然我国目前尚无关于涉外特许经营的专门规定,所适用的法律当然也就可以由当事人约定选择了。

  14、第十四条是关于受许人不得与他人另行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

  15、第十五条是关于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应当使用特许人所使用的语言进行交流的约定。特许经营中的许多具体经营活动诸如帐目往来、销售记录、培训项目、经营状况报告、通知等等既有受许人的参与,也有特许人的参与。例如,特许人的母语为英语时,特许人可能不愿意为众多的受许人承担高额的翻译费用,于是就会要求当受许人不能用英语进行交流时,应当自行承担翻译费用。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受许人确认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未向受许人作任何陈述。

  17、第十七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未曾向特许人的任何员工、代理人、代表、附属机构等提出过任何索赔主张。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特许人与受许人对于各自的偶然损失(例如因不可抗力而遭受的损失、因餐馆的起哄、斗殴或抢劫而遭受的损失等)互不负责赔偿的约定。

  一般来说,偶然损失无非就是发生在受许人的经营场所,而一旦受许人的经营场所发生偶然损失,例如火灾或人为的破坏,则会令消费者对经营场所产生恐惧感,但有时候特许人的品牌难免也会被人与经营场所发生的事件联系在一起来看待,因此对特许人也同样不利。

  19、第十九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理解并遵守合同的约定。

  20、第二十条是关于受许人承诺不作其他牵涉到本合同及其附件的陈述的约定。

特许加盟合同参考文本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合同总则

  1、为了拓展童装销售市场,甲方推出特许加盟计划。

  2、鉴于乙方申请,甲方根据加盟计划,授予乙方单点单柜(加盟店或专卖柜)特许经营权。

  3、乙方自愿申请加入专卖店或专柜的经营,接受甲方授予的单点单柜的特许经营权并愿意成为连锁加盟之成员。

  4、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定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加盟合同)以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二条合同的保证与申明

  1、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认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仅从甲方购得用于展示及零售的甲方品牌的产品。

  2、乙方严格执行甲方推行的特许加盟计划,以利于业务的健康发展。乙方保证:按甲方规定的经营模式经营,按甲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顾客提供服务。

  3、甲方申明,乙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被视为甲方的雇员、代理人、合伙人、合资企业或代表;乙方不得直接或以默认的方式充当或试图充当甲方的代表人,联营企业,合伙人或代表;乙方亦不得以任何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的名义承担或试图承担或造成任何义务或责任,不论该种义务责任的种类或性质如何。

  第三条特许加盟的区域、许可期限及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中甲方对乙方的特许授权区域为。

  2、特许经营权许可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止,有效期_____________年。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四条特许经营权许可的内容、范围

  1、甲方特许乙方于合同期限内在甲方认可的加盟店、柜使用由甲方独立拥有的"(keaido)"和"."注册商标,乙方以的经营方式和风格经营系列产品。

  2、乙方获得上述特许经营权许可,须按甲方要求经营管理,不得超越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该项权利转让。

  第五条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1、为促进乙方业务发展,降低乙方经营成本,甲方免收乙方加盟费,仅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_______元。该保证金可在本加盟合同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全额转为货款或退还。本合同期满后,如续签合同,甲方不再收取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2、乙方于签定本合同之______日起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_______元)和首期进货款(___________元)共计_______元人民币。本合同从乙方向甲方付清规定的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和首期进货款之______日起生效。

  第六条专卖店地址

  1、甲方特许乙方___________先生/女士在_______省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区域内开设加盟店,加盟店的具体地址为。

  乙方自开店一月内将店面装修效果图照片(5张)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交甲方存档。

  2、甲方承诺不在乙方开设的加盟店同一区域范围内(按所在城市的行政区片或以一定直径范围划分)自己或允许第三者经营其它加盟店,并承诺不向同一区域范围内的其它经营者供应产品。

  3、因地理环境或其它原因乙方希望变更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加盟店地点时,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才能变更。

  第七条追加建店乙方需要在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店址外新建加盟店或专柜,必须经甲方同意,并与甲方另外签订以该新加盟店或专柜为对象的连锁加盟合同。

  第八条商品的进货和发货

  1、加盟合同签定后,乙方预付___________元首期进货预付款,连同_______元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共___________元一并汇入甲方帐户,此后首批进货货款以首期进货预付款抵扣。

  2、首期进货超过___________元预付货款的部分和此后进货,乙方按实际订货金额将货款汇入甲方帐户,甲方确认汇款后予以发货。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品按统一供货价结算,特供商品或促销活动商品折扣另行制订。

  4、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和接受发货清单上新到的商品。

  5、甲方和乙方对每次收发货情况单独记帐,每月对帐一次。

  5、甲方通过普通货运、特快专递等方式向乙方发送货物,乙方可根据自己需要选择发货方式,发送货物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退换货

  1、退换货是指乙方将有质量问题或积压的商品退回甲方,以退回货物的进货价款按一定比例折抵货款换购新货。退换货只限于商品调换,不涉及现金支付。

  2、乙方收到货物有商品质量问题的,应在收到货物三天内(以收货签收或通知取件时间为准)向甲方提出退货申请,并在收到货物五天内将货物发还甲方,由甲方负责全额退货,但属乙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人为残次商品,甲方不予退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因销售原因造成商品积压的,乙方应在货到______日内(以货运公司通知乙方收货或送货上门时间为到货______日)提出换货申请并将积压商品发回。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回的商品后,将按乙方退回商品的实际进货额的折算金额为乙方调换新货。换货以退回商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为前提。乙方累计退换货金额(以退回货物的进货价款计算)不得超过以现款支付的实际进货金额。

  4、甲方在甲方网站上为乙方提供加盟店存货调剂平台服务,乙方可在调剂平台上自由选择调剂对象,相互调剂存货。

  5、甲方在甲方网站上为乙方提供积压商品代卖服务,乙方可将积压商品委托甲方在甲方网站上代为销售,甲方按代卖商品销售额的_______%提取代卖手续费。

  第十条返利政策

  1、加盟店在达到规定进货额后将获得年终返利奖励:(均不含首批进货额)

  累计进货额达到___________元获得年终_______%的返利奖励;

  累计进货额达到___________元获得年终_______%的返利奖励。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不限于在乙方正常营业时间内视察乙方的设施与经营情况的审查乙方履行本合同的表现及商店整体形象和服务质量)。

  2、乙方违反连锁加盟合同规定,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加盟合同,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稳定、丰富、高品质的供货支持,并在开店设计、货品定位、进货选择、新款推进、推广促销以及客户资源等各方面给予乙方有效的建议和实际的支持。

  第十二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以"(keaido)和."品牌标识和甲方提供的店面门头的标准样式进行店面装修和陈设。

  2、乙方必须完全销售甲方供货商品,如需销售其他补充商品,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审批同意。

  3、乙方欲作有关""的产品、商标、商号对外广告时,要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审批同意,并使用获甲方同意的资料。

  4、乙方有权享受优先供货的权利。

  第十三条商标的现有权和使用权

  1、所有带有表示"(keaido)和."或与"(keaido)和."有关的标记均属甲方所有,在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注册甲方或与甲方有关企业的任何标记,亦不得使用甲方提供的标记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交易。

  2、乙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除应按规定承担违反责任外,还应赔偿甲方因乙方违约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来自第三方的索赔)。

  3、所有带有"(keaido)和."商标的商品及物品均需从甲方进货,在加盟店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承认。

  4、乙方只可在加盟店或专柜内使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的标签或招牌。

  5、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使用商标及服务标志且必须按甲方提供之原样使用,不得自行对其进行任何改变。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双方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单方提前解除本合同。

  1)乙方仿冒,滥用商标。

  2)乙方因违法经营被政府部门下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所需的其他证明时。

  3)乙方违反本合同,侵犯甲方合法权益,破坏加盟体系。

  4)乙方未与甲方协商,不再履行约定的合作义务,单方面退出加盟。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商标。本合同终止或解除一个月内,乙方必须自行承担费用,拆除乙方原所有带有""的商号、标识、商标、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饰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和对甲方的侵权,甲方有权索赔.

  5、如乙方在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或经甲X双方协商提前终止后,按本条第4项的要求已经停止使用和拆除所有带有"(keaido)"和"."标识的物品后,乙方可要求将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全额转为货款或在本合同原定合同期满后全额退还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

  6、如因乙方有本条第3项所列行为而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甲方将不再退还乙方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并保留继续追讨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如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政府行为、意外事件、劳工问题,致使乙方无法取得产品,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之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2、因发生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以外的任何情况,含甲方无法履行合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即时终止合同,并适用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3、如因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原因终止合同,甲方给予乙方之所有优惠即时取消双方互不追究责任,但乙方仍须在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自行承担费用拆除所有连锁店灯箱及一切有关装饰用具、店面装饰、宣传品等、否则视同违约及侵权。

  第十六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可诉诸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八条保密条款

  乙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内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商业资料进行保密。如果上述资料中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被甲方公布,乙方对公开部分则不再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通知

  任何书面通知按本合同中的所述双方的公司地址或图文传真送达通知人后,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条附则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补充合同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X双方兹承认签署本合同,并已阅读及明白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本合同一式二份,甲X双方各持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从乙方向甲方缴纳全额品牌授权使用保证金之______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

特许加盟合同参考文本 篇3

  甲方(特许方):                 

  乙方(被特许方):            

  品牌连锁特许加盟合同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正文文本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加注制作。未尽条款请咨询“律云”在线法律服务。

  二、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三、合同必须由许可方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和被许可方亲自签章,并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四、双方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应基于双方的财务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约定,以确保款项流转的合法、及时、到位。

  五、特许人应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具有特许经营的资质,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强制备案。

  六、一些具体涉及商务条款等具体操作事项,可根据合同双方的洽商予以补充或另行签订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许人(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许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住址:            

  【律师提示】:签署合同过程中,应认真核对对方的身份信息及地址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有利于后续履行且避免出现争议后因主体信息不明而带来的相关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将X的特许经营权许可乙方一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特许经营期限及合同期限

  特许经营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    年;

  【律师提示】:因被特许人一次性支付与加盟相关费用,基于对被特许人的保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授权范围

  1、甲方授权乙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_街号范围内以甲方的商标、技术经营X连锁店(以下简称“X连锁店”),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上述区域之外;

  【律师提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对特许人的资质有明确的规定,且依据《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且该备案是强制性要求,被特许人在签署合同前,应到商业主管部门进行查询,以降低风险,起到风险防范作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2、双方一致确认不因本合同的签订或执行而解释成一方为他方的代理人或合伙人,甲乙双方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双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自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乙方经甲方授权取得甲方商标的使用权,但如果本合同届期,不再续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或被撤消授权,或发生乙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等情形,乙方使用商标的权利立即终止,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乙方不得就甲方所授权使用的商标、服务标记、生财设备、器具转授权他人使用;

  5、乙方不得就甲方授权使用的标的物与其他企业合并或延伸使用;

  6、有关X连锁店的经营及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指导并遵照甲方公司特许经营店管理规章、附件及本合同的约束;

  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

  1、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为X产品、知识产权及相关的经营模式的合法所有者,甲方特许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区街号开设X连锁店,专门销售X产品;

  2、为维护甲方X品牌形象的统一性,X连锁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X连锁店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日内将X连锁店交付乙方使用;

  3、X连锁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甲方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X连锁店应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货物的配送、调换及运输

  1、X产品由甲方统一配送,甲方以进货价按每平方米元至

  元的金额向乙方X连锁店提供首次配货量;

  2、甲方根据乙方的市场情况进行统一配货,在X连锁店开业

  个月内,任何一款产品的销售了低于该款产品的进货量的%时,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调换货物的申请,经甲方确认乙方提出调换的该款产品为非过季商品且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甲方可以给与部分调换,具体调换数量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认;

  3、乙方连续两个月内未进货,需向甲方书面报告说明,乙方未提出书面报告,甲方可视为乙方单方自行退出加盟,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4、甲方每次发货必须提供发货清单,发货清单装入商品箱内,乙方凭发货清单验货,如有差异(多发或少发),应在收货两天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乙方如数收到发货清单上的商品;

  5、货款乙方应于甲方发货前日向甲方支付,甲方收到相关款项后安排发货;

  五、相关费用的支付

  【律师提示】:加盟费是被特许人获取特许经营资格的对价,被特许人在交纳该费用后即可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

  1、本合同订立前,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

  元;及保证金元,总计元。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遭受相应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另行支付,保证金被扣除后日内乙方应将保证金补齐至月底金额。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月后,经甲方确认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或应扣除保证金的行为的,保证金应当予以无息返还;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于每月5日以前按X连锁店上月销售额的%向甲方交纳X连锁店上月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六、甲方权利义务

  1、X的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包括但不限于X产品的商标、商号、专利、外观设计、装修风格、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核心内容是X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2、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营业状况、财务报表、货品销售、库存情况等进行检查、核对,乙方应当给予配合;

  3、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及X连锁店的销售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适当的调配;

  4、为确保专卖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并提出相应整改意见,乙方应当遵照执行;

  5、为使X连锁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对乙方及乙方人员就X连锁店的经营进行必要的培训。甲方在本合同生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特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6、甲方需向乙方提供乙方开店的授权文书、证牌、店柜装修方案、宣传方案及指定的专卖店形象经营用品和促销品;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1、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订购X产品,并在合同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业务,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授权任何第三方;

  2、有权享有本合同连锁店经营过程中的全部权益,并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权利的责任范围内,自行投资、自负盈亏、自聘员工,自行经营和管理,因此产生的争议及侵权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律师提示】: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不存在隶属关系。

  4、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X产品;

  5、乙方对外宣传X产品、商标、商号时,广告资料内容须经甲方审核同意;

  6、乙方应依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7、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日内向X连锁店所在地行政主管机关办理相应的资质、证照及许可等手续,并保证上述手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有违反乙方系根本违约;

  8、乙方签收甲方配送的货物后,货物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等均由乙方承担;

  9、在知悉第三方可能侵犯甲方对X的任何权益时,或有关X产品及经营所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诉讼、仲裁等,均有义务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予以处理;

  10、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及乙方聘用人员所产生的任何侵权、争议或存有上述风险的,均应由乙方出面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依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当期货款总额_‰的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相应责任的权利;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己方义务,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行为发生之上月X连锁店销售额

  %的违约金,如违约行为违反了本合同的签署目的或给对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即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到的实际损失;

  九、同行竞争的禁止及保密的义务

  1、乙方及乙方受雇人及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在本合同期间内,或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终止、解除后三年内,不得在X连锁店辖区内投资、参与、教导、受雇、从事或合伙经营类似的商店,如有违反,乙方须将其(含投资人)所得的利益,交付或归甲方所有,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元整;

  2、乙方或乙方投资人不得泄露商业机密。否则甲方除可要求乙方赔偿人民币 元整,还可根据所受的损害程度再要求乙方作出赔偿,乙方不得有异议;

  3、本条的规定,于本合同关系结束后三年内仍具拘束乙方的法律效力;

  十、不可抗力

  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2、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一、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纠纷,有关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当协商无法解决时,应按以下第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律师提示】: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两审终审。

  十二、其他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

  签署,一式份,双方各执份,双方所执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签署补充协议,本合同条款非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不得修改。

  【律师提示】:明确本合同条款的修改方式,防止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附件或补充协议的方式修改本合同

  3.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通知以及向对方提出的要求均以书面形式按下列地址或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送达对方:

  甲方:        乙方:        

  指定联系人:        指定联系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账户:           

  如甲、乙任何一方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该方应于变化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2、任何通知或要求按照上述联系方式发送,应视为在下述时间送达:

  ①如为信函,以邮戳所示日期为送达之日;

  ②如为传真,发送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③如为专人递送,收件人签收之日为送达之日;

  ④如交由专业快递公司递送,以寄件人交寄后满三日为送达之日。

  任何文件或要求送达到对方的上述地址或对方的指定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律师提示】:明确通知函件的发送方式及何种情形视为送达有利于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效行使合同相关权利义务。

  甲方:           乙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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