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场采购煤矿合同书(精选3篇)

煤场采购煤矿合同书(精选3篇)

煤场采购煤矿合同书 篇1

  甲方(销售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煤炭品种、数量、价格

  1.1煤炭品种为煤矿生产的煤,数量以实际供应并验收的为准,长期供应,但每月保证供应壹万叁仟吨以上煤炭,发热量在5200大卡以上,硫0.8左右,挥发615个之间,水10个以下。

  粒度最大不能超过50mm。

  1.2价格:发热量在5200大卡以上按0.13元结算,每降低100大卡降低20元/吨。

  (若煤炭掉价,乙方将提前六天通知甲方)

  第二条煤炭质量

  注:,煤质误差按国家标准执行,煤炭质量要求以合同要求为准。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

  3.1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

  3.2交货地点:

  3.3运输方式:火车运输及费用由甲方负责,货到夏邑火车站后转汽车运输,汽车车辆由乙方负责,但运费每吨30元由甲方承担。

  煤从火车站拉出以火车站的过磅为准。

  甲方应给乙方到电厂的合理消耗(按国家标准),数量以电厂过磅为准。

  如出现数量短少由乙方按价赔偿。

  煤炭到火车站后,乙方保证三天运完3000吨,如不能运完,在站内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但火车到站卸车费、装车费,站台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如果油价变动,运费按市场价调整)。

  第四条煤炭验收

  4.1煤炭交货后,由上去裕东发电有限公司于三日内完成验收。

  4.2质量确认:双方同意以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检验结果为准。

  (附数量单据)检验结束后,各种税收由甲方负责交纳。

  第五条货款支付方式

  5.1乙方收到甲方向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厂的交货验收单据,票据齐全后以银行国内信用证方式付清单据记载的全部煤炭款。

  5.2信用证支付的条件如下: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电厂煤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过磅数量单据,双方对上述单据验证可盖章后三日内(休息日除外)。

  甲方只能划走这批煤的总额,多余的资金等下批甲方到货后,符合上述条款可划付。

  信用凭证到期不能履约有乙方收回信用凭证。

  第六条保证方式

  6.1乙方应前期开具______元的银行信用证明交给甲方,甲方也应在乙城市的银行存入______元的保证金,双方同时到场共同签字才能取款。

  时间为_____天。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如不能按约定的时间_____年___月___日(以银行国内信用凭证使用期限为准)供应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规定的煤炭,存入永成银行的保证金______元作为违约金归乙方所有,并承担违约责任。

  7.2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除外。

  (但必须有省级政府的证明)

  第八条

  8.1各种税收由甲方负担,甲方每吨付给乙方纯佣金肆拾元。

  8.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根据情况的变化,经双方商定可另行协商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9.1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_____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

  (签章)(签章)

  签署日期:年月日

  原煤购销合同

煤场采购煤矿合同书 篇2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

  经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达到如下协议:

  一、 产品名称、数量、金额

  二、质量标准:煤质为神木烟煤水分: ≤12%

  发热量:≥6000大卡/kg 挥发份:34%

  质扣标准为:超水分按煤的单价扣款,超过2%拒收;发热量不低于6000大卡/kg每低50大卡/kg扣价0.12元/斤,低于5800大卡/kg拒收;灰份、挥发份在规定范围内,否则拒收。拒收产生的费用由供方承担。

  三、包装:散装

  四、检验方法及相关费用负担:以需方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方法为国标。检验费用由需方承担。

  五、结算重量:以供方电子磅为准。路耗超1.5‰由供方承担。

  六、交货地点及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德州天衢工业园交货,需方自提,装车费由供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付10%货款为定金。款到发货,装完车即付清当车货款.供方提供全额一票制增值税发票.

  八、违约责任:合同双方违反上述任一条款都应付给守约方总货值20%的违约金。发生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或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 九、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当日回传有效,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煤场采购煤矿合同书 篇3

  需方:江苏联威生化实业有限公司

  供方:

  签订地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规定,供需双方就煤炭供需的具体事宜,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1、煤炭产地及品种:________ 煤

  2、数量及交货期限:

  2.1 交货期限:________

  2.2 交货日期:________

  2.3 数量:________

  3、质量标准:

  3.1 质量标准及拒收范围: (正常内贸可接受________大卡)

  4、 装运港及到达港:

  4.1 装运港:________

  4.2 到达港:________

  5、 交货地点、收货人

  5.1 交货地点:________

  5.2 收货人:________

  6、双方职责和相关事项

  6.1 需方应在船舶到港___天前通知船舶动态,供方应在船舶到港前办妥装船手续,并确保船舶到港___小时内完成装船。若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__小时,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装港滞期费1.5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装船时间以船舶航行日志为准,但如因气象等不可抗力因素不作业时间除外。

  若因煤源不齐,导致船舶到港至装船完毕超过__小时,超出时间根据煤源组织影响装船情况,由供方支付装港滞期费2元/吨.天,不足1日部分按比例计算。

  7、数量、质量的交接验收

  7.1 数量验收:

  7.1.1 以装运港和船方测定的水尺计量报告单为准。在煤船到达需方江苏联威生化实业有限公司制定煤码头时,根据装运港交接的水尺计量报告单,由需方会同供方、船公司对煤炭重量进行交接、验收。若验收水尺数量大于装运港水尺数量或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1%以内,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结算;若验收水尺数量小于装运港水尺数量且相差大于1%,则按装运港水尺数量扣减超出1%部分结算。

  7.2 煤质验收:

  7.2.1 以___________________化验结果作为质量验收基准。双方同意煤船到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码头时,供、需双方派代表现场监督,以机械采制样为基准,在卸煤过程中若发生入厂煤自动采样装置故障人工采样。供、需双方各取一个煤样,另留存一个目的港仲裁煤样。供方应在开卸前传真回函是否到现场监督,或凭委托单委托他人监督。若供方在开卸前未传真回函,视作同意我厂自行采制样及我厂操作办法。供方若要到现场监督,我厂应在执行监督事项提前1小时通知供方,供方接到通知超出1.5小时无法抵我厂现场,我厂停卸滞期损失由供方承担,我厂也有权选择自行采制样。若供方对化验报告有异议,应在收到化验单三天内以书面形式正式向需方提出,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若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则取留存样共同送到达港所在地的商检或煤检机构复检。复检与原检发热量偏差小于或等于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小于或等于0.1%,则以原化验结果为验收计价依据;低位发热量偏差大于100大卡/公斤,硫份偏差大于0.1%,则以复检结果为验收计价依据。

  8. 价格

  8.1 结算价格(一票含税)=基本离岸价+质量调整价

  8.2 基本离岸价:质量符合“第3.1条”标准,基本离岸价格每吨______元。

  8.3 质量调整价:

  8.3.1 低位发热量调整

  8.3.1.1 加价:发热量高于________大卡/公斤,每增加1大卡/公斤加价0.13元/吨,至________大卡/公斤封顶。超过________大卡/公斤加卡不加价。

  8.3.1.2 减价:发热量在________大卡/公斤至________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13元/吨;发热量在________大卡/公斤至________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16元/吨。低于________大卡/公斤,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受,低于________大卡/公斤区段,每减少1大卡/公斤减价0.2元/吨。

  8.3.2 含水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________元/吨。

  8.3.3 空干基灰分调整:高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增加1%减价____元/吨。

  8.3.4 挥发份调整:每低于本合同质量标准时,每减少1%,按合同价减价________元/吨。

  8.3.5 干基硫份调整:含硫量在1%至1.2%区段,每增加0.1减价1元/吨;含硫量在1.2%至1.3%区段,每增加0.1%减价2元/吨;含硫量高于1.3%,需方有权拒收,若需方选择接收,高于1.5%部分,每增加0.1%减价4元/吨。

  8.3.6 若煤炭质量达到拒收标准,且需方要求拒收退货,供方应承担实际发生的海运费及接卸费等需方所有损失,并且需方有权要求供方重新按此合同价供货,若供方无法供货,应赔偿需方重新采购产生的额外损失。

  9、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1 煤炭卸货验收完毕后,需方自收到全额增值税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煤款。

  9.2 若在装运港发生亏载或移泊,亏载费、移泊所增加的引水、锚泊及拖轮费等相关费用均由供方承担。若此类费用已由需方支付给船公司,在需方支付供方煤款时予以扣除。

  10、违约责任及索赔

  10.1 因供方煤源问题造成需方运煤船空驶、滞期、亏载等租船费用由供方承担。若供方在船舶抵达装运港96小时内无法备齐煤炭并办理完毕全船装船手续,供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必须按合同数量支付违约金10元/吨。船舶抵达装运港超出96小时还无法备齐煤炭并办理完毕全船装船手续,供方应及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需方也可选择习性采购其他电煤代替履行合同,但因此而增加的需方经济损失应由供方承担,需方经济损失包括但不局限于下述内容:煤炭合同价差造成多支出的采购费用、运输多增加的费用(包括调整装运港增加的引航费、拖轮费、停泊费和解系缆等船舶使费,运输价差造成多支出的运输费用,滞期费,亏载费等)。

  10.2 因供方质量标准违约,按本合同有关减价和拒收条款执行。

  10.3 需方不能按合同付款期限付款,其延期部分按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供方支付违约金。

  10.4 由于供方所供煤炭中含有大煤块、石块、铁块、木块等杂物及煤质粘堵,造成需方卸煤延误,则供方应赔偿需方延误损失费(包括:船舶延滞、材料、人工费用等),延误时间以我厂卸煤现场记录为准:如因上述杂物造成卸煤机械损坏,甚至影响正常使用,则供方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11、不可抗力

  11.1 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及区域发生战争、封锁、骚乱、暴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的执行,供需双方毋须对对方负责任。

  11.2 发生不可抗力后,受影响一方应第一时间通知对方详情,尽力减少影响,并提供事故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

  11.3 不可抗力解除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2、争议解决

  供需双方对执行合同的一切争执,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13、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之供货期限。

  14、其他

  合同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文件一式肆份,需方贰份,供方贰份。

  需方: 供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表: 授权委托代表: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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