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的决定(2024)

现行有效 /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 2024.03.27公布 / 2024.03.27施行
制定机关:拉萨市政府               发文字号: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

公布日期:2024.03.27               施行日期:2024.03.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地方政府规章
拉萨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的决定》已经2024年3月1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 强

2024年3月27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的决定
(2024年3月27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74号公布,2024年3月18日拉萨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推动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全面有效实施,市政府开展了涉及行政复议的政府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根据清理情况,决定对《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项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争议(以下简称行政争议)。”  二、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三、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调解行政争议,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四、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当事人包括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行政争议的行政相对人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行政调解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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