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有效 /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2024.04.24公布 / 2024.04.24施行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公布日期:202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04.24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修改为“鼓励、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对条例相关条文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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