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现行有效 /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 2024.04.24公布 / 2024.04.24施行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发文字号: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公布日期:2024.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04.24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性法规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8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修改为“鼓励、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对条例相关条文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3 分享
评论 抢沙发
头像
欢迎您留下宝贵的见解!
提交
头像

昵称

取消
昵称表情代码图片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