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现行有效 /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 2024.04.03公布 / 2024.04.03施行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公布日期:2024.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2024.04.03                           效力位阶:省级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3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决定
(2024年4月3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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